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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高民初字第0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保国诉刘世明、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国,刘世明,刘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396号原告:李保国。被告:刘世明。被告:刘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国诉被告刘世明、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国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保国负担。审判员 李  乃  春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良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