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高民初字第039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保国诉刘世明、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国,刘世明,刘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高民初字第0396号原告:李保国。被告:刘世明。被告:刘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国诉被告刘世明、刘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国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保国负担。审判员 李 乃 春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良友(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