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雷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4月20日被抓获,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暗藏走私物品的粤Z××××港货车,自香港从沙头角口岸向海关申报空车入境。经海关关员检查,发现在该车驾驶室仪表台中央车载音响后空间内、副驾驶位前仪表台内、空调管旁边的空间内藏有电脑中央处理器(CPU)共计2034个。经海关计税部门核定,该批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11964.09元。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物证、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电脑配件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承认控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称自己是被陈某某利用,陈某某是其高中同学,”茶水费”是陈某某让其拉货到深圳的运费;其有肺结核病,因在看守所无法按时服用药物,造成病情越来越严重。希望法庭对其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香港落马洲××餐厅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陈某某提供走私货物并装于雷某某驾驶的中港两地牌货车(车牌号粤Z××××港)驾驶室的空格内,再由雷某某驾驶该车走私入境。陈某某事后将支付港币800元”茶水费”给雷某某作好处费。随后,陈某某将走私货物装于被告人雷某某车上。2010年4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雷某某驾驶暗藏走私物品的粤Z××××港货车,自香港从沙头角口岸向海关申报空车入境。经海关关员检查,发现在该车驾驶室仪表台中央车载音响后空间内、副驾驶位前仪表台内、空调管旁边的空间内藏有电脑中央处理器(CPU)共计2034个。经海关计税部门核定,该批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为人民币111964.09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检查(查验)记录:证实2010年4月20日16时38分,雷某某驾驶粤Z××××港牌号货车持进出/境载货清单,经沙头角口岸空车通道入境时向海关申报空车。经查验在该车驾驶室仪表台中央车载音响后空间暗格、副驾驶位前仪表台内、空调管旁边的暗格内发现藏有电脑CPU共70包,共计2034个。其中哥斯达黎加产INTEL牌台式电脑用双核中央处理器E3200CELERON(2.4GHZ/1M/800MHz)777个、哥斯达黎加产INTEL牌台式电脑用中央处理器430CELERON(1.8GHZ/521KB/800MHz)308个、马来西亚产INTEL牌台式电脑用双核中央处理器E5400PENTIUM(2.7GHZ/2M/800MHz)949个。雷某某被当场抓获。2、进出/境载货清单一份(空车专用)、汽车进/出境签证簿、过境记录。3、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记录上述现场查获的CPU共计2034个。扣押粤Z××××港牌号货车一辆系海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现已发还。4、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雷某某驾驶粤Z××××港牌号货车的驾驶室仪表台中央车载音响后空间暗格、副驾驶位前仪表台内、空调管旁边的暗格内藏有电脑CPU共70包(雷某某已对照片签名确认)。5、被告人雷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6、检验证书:证实涉案CPU共计2034个,产地分别是哥斯达黎加和马来西亚。7、深圳海关计核税证明书:证实走私货物涉嫌偷逃应缴税额111964.09元人民币。8、被告人雷某某供述:2010年4月20日下午2点左右,其在香港落马洲遇到了高中同学陈某某(男、47岁、香港人),他得知其开车去深圳,就商量走私些电子零件到深圳,说是一些电容不值钱的东西,并说给800元”茶水费”,其同意了。接着按陈的意思把车钥匙给他,由他把电子零件藏到驾驶室仪表台的暗格里。过了半小时,陈回来把车还回给其,说已装好东西,告诉其从沙头角口岸进入到深圳后,会有一个穿着红色上衣戴眼镜的男子在深圳这边等,该男子有其电话。后其开车入境被查获,有70包CPU,共计2034个。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运电脑配件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11964.09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雷某某受雇帮他人运输走私货物入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10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查获的电脑中央处理器(CPU)共计2034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国儿代理审判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黎 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费娅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