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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219号原告韩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0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50元,退付原告50元。审判员  张华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