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新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与丁某某、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672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住所地:新昌县××山镇××街××号。负责人:张某。委托代理人:裘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与被告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经办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已于2010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永仁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常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