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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新商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与丁某某、杨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新商初字第672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住所地:新昌县××山镇××街××号。负责人:张某。委托代理人:裘某某。被告:丁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山支行与被告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经办人涉嫌违法发放贷款已于2010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须以该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永仁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常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