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执民字第2888-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沈勤与毛学春、李桂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勤,毛学春,李桂凤,毛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执民字第2888-2号申请执行人沈勤,男,1971年1月16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南居委观方路46号。被执行人毛学春,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被执行人李桂凤,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被执行人毛学志,男,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观商初字第696号沈勤与毛学春、李桂凤、毛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委托宁波万事可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慈溪市观海卫镇蒋家桥村一间二层楼房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无人竞买。现申请执行人沈勤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执民字第288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