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金辖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义乌市义南纸业有限公司与台州丹孚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州丹孚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义乌市义南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辖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丹孚彩色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义南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宪金。上诉人台州丹孚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司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佛堂商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台州丹孚彩色包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材料并未形成一个证据链,不能证明本案以合同履行地为管辖法院。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第三条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仓库交(提)货。但事实上,合同期内并未在供方仓库交(提)货。本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求移送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而双方在2006年12月31日所签《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交(提)货地点、方式,供方仓库交(提)货。上诉人以事实上并未在供方仓库交(提)货的理由没有依据。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义乌市,因此,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台州丹孚彩色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审 判 员 施基律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