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巡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巡民初字第209号原告:沈某。委托代理人:邹某某。被告:王某。原告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鑫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1月1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取名王某。2006年,原、被告外出打工。2009年初,原、被告双方在温州打工,双方常因琐事争吵。2009年7月,原告赴宁波打工。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婚生一女,感情尚可。外出打工后,因琐事争吵影响夫妻感情,双方得以家庭为重,互谅互让,携手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问题与困难。原告起诉离婚,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姚冬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