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黄民二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毅与被告王年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毅,王年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民二初字第00149号原告:曹毅,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王年富,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毅与被告王年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毅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毅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毅负担。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国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