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浙甬商终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电子塑料有限公司与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电子塑料有限公司,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商终字第5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电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街道镇××号。法定代表人:楼甲。委托代理人:楼乙。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基宁波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上诉人宁波××电子塑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宁波昊天有限公司有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0)甬鄞商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宁波××电子塑料有限公司的起诉;三、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一审案件受理费5027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4元,退还给上诉人宁波××电子塑料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赵文君���判员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鲁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