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秦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73年11月7日生。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