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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咸秦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史某某诉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咸秦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史某某,女,汉族,1973年11月7日生。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余卓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