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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终字第81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陈余尧与瑞安市恒信建筑拆除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瑞安市恒信建筑拆除有限公司,陈余尧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8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安市恒信建筑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包连贵。委托代理人潘玉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余尧。上诉人瑞安市恒信建筑拆除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二审时的陈述,本案应追加当事人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瑞安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瑞安市恒信建筑拆除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马永利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杨宗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詹旭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