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蒋恒生与钮发林、蒋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恒生,钮发林,蒋荣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851号原告:蒋恒生。被告:钮发林。委托代理人:蒋荣美。被告:蒋荣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恒生诉被告钮发林、蒋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蒋恒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蒋恒生负担。审判员 黄 倩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娟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