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商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蒋恒生与钮发林、蒋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恒生,钮发林,蒋荣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851号原告:蒋恒生。被告:钮发林。委托代理人:蒋荣美。被告:蒋荣美。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恒生诉被告钮发林、蒋荣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蒋恒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蒋恒生负担。审判员 黄 倩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黄娟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