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海法舟登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委托台湾瑞亮股份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舟登字第1-3号申请人: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省××市前镇区民权××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转委托代理人:符某某。转委托代理人:张某。申请人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委托台湾瑞亮股份有限公司运输的冷冻鱿鱼因承运船舶“雪曼斯”号轮船温不足导致货物损失为由,在本院发布的拍卖“雪曼斯”号轮公告期间,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鉴于有关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公证认证,本院准予其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并于2010年7月20日受理本案。申请人申请在“雪曼斯”轮中登记债权共计16万美元,并提供了提单、渔货托运合约书、货物所有权证明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债权准予登记;二、申请人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丰××水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家强审 判 员 张继林代理审判员 李贤达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