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92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孙田与姚海豹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孙田,姚海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929号原告李孙田,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环县坎门街道水井巷30号。(身份证:331021198203151753)被告姚海豹,农民,环县大麦屿街道龙山社区汇丰路19号。(身份证:33102119810330075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孙田与被告姚海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孙田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孙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孙田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