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金义商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胜民与吴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民,吴新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352号原告曹胜民,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曹村村B区65号。被告吴新兴,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潘村。原告曹胜民与被告吴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胜民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