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235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胜民与吴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胜民,吴新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352号原告曹胜民,男,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曹村村B区65号。被告吴新兴,经商,住义乌市后宅街道岩南村潘村。原告曹胜民与被告吴新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胜民未按本院规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用,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