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柘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艳峰与关建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峰,关建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李艳峰,男,住柘城县。被告关建立,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峰与被告关建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