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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柘民二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艳峰与关建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峰,关建立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柘民二初字第252号原告李艳峰,男,住柘城县。被告关建立,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峰与被告关建立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艳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