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殷雪垂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雪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浙温刑初字第21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雪垂。1994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1年9月19日刑满释放。在逃期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0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胡列温。被告人殷雪垂故意伤害一案,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7日以温检刑诉一(2010)15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雪垂及其辩护人胡列温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5月9日13时许,黄建策纠集朋友黄拂等人携带刀具等凶器到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正岙村卢某开的录像厅中,要求卢某退还因在此玩赌博游戏机而输的钱,因卢不从而对其进行追打。此时,正在附近饭摊一起吃饭的被告人殷雪垂及殷雪云(已判)、殷某(己被劳教)、郑某等人得知有人打他们的同乡,遂持啤酒瓶等物赶到录像厅门口,黄建策等人见状便追打郑某,被告人殷雪垂伙同殷雪云等人也持砖头等物上前与黄拂等人互殴,致黄拂头部受伤。黄拂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雪垂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殷雪垂否认殴打死者。其辩护人辩称,认定殷雪垂殴打死者的证人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追究殷雪垂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卢某租用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正岙村黄某甲房子开录像厅,黄建策在此玩赌博游戏机输钱后,于2002年5月9日13时许,纠集黄拂等人携带刀具等凶器前来讨还,因卢某不从,黄建策等人追打卢某,并打伤劝架的黄某甲。正在附近饭摊吃饭的被告人殷雪垂及殷雪云(已判)、殷某(己被劳教)、郑某等人得知有人打他们的同乡,遂持啤酒瓶等物赶到录像厅门口,双方发生互殴。黄建策等人追打郑某,被告人殷雪垂及殷雪云等人持砖头等物击打黄拂头部致其倒地。黄拂因遭钝物打击致右颞硬脑膜外血肿,左、右颞叶脑挫伤及右颅中窝骨折,终因呼吸、循环中枢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樊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5月9日下午,自己在卢某店里打电话时,四、五个温州人冲进了店里,其中一个人问卢某还不还钱,因为前一天晚上他在卢某的游戏店里输了钱现在想讨还。卢某往外逃,那帮人就出去追了,后来看见老乡殷雪垂、殷雪云二人正围着当时在场的一个本地人打,殷雪云跑到附近拿了一块砖头往本地人跑过来,当时当地人已经躺在地上,殷雪云用砖头往当地人的胯部、肩头部砸去。2、证人巨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5月9日下午,自己在正岙村录像厅内看录像时,看见二名男青年挟住一男青年左右手,并用拳头打被挟男青年的身体,从村口方向跑来一长头发的男青年,从地上拿一块砖头冲到被挟住的男青年面前用砖头猛击脑部三下,将那男青年打倒在地上。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5月9日中午,自己与同乡“雪华”、“雪葵”、“雪云”、郑某等人在饭摊吃饭时,儿子张丛水跑过来喊有本地人在打卢某,“雪华”、“雪葵”、“雪云”、郑某往打架的地方跑去。跑了50米许,看见“雪葵”、“雪云”抓住一本地青年的双手,用啤酒瓶打本地青年的头。“雪华”在不远处追赶一本地人。4、证人熊某甲的证言,证实2002年5月8日晚上,一个本地青年在卢某店里打“老虎机”时输了钱,就说“老虎机”是违法的,要求卢某还钱。第二天中午,自己与张某、殷雪云、殷雪葵等人在饭摊喝酒时,张丛水跑过来说卢某被本地青年打了,看见昨晚在卢某店里打游戏的本地青年手中拿着一把斧头在追赶卢某,自己过去劝住那青年。这时郑某、殷某、殷雪云、殷雪葵等人也跑过来,殷某、殷雪葵冲上去与一个持刀的青年打架,殷雪葵用砖头打持刀的青年的上半部,持刀青年倒在地上,头部有血迹,殷雪云手上拿着一块砖头,但站在旁边。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听到卢某被别人打后,自己与殷雪云等人就跑过去帮忙,对方一名青年持刀追自己,自己就逃跑了。在被追赶时,看见熊永忠、殷某、殷雪云、殷雪垂冲上去与对方殴打。6、证人殷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5月份的一天,自己与殷雪云等人在双屿镇的一饭摊吃饭时,一个青年喊有老乡被人打了,殷雪云、殷雪葵等人就跑过去了。7、证人熊某乙的证言,证实熊永忠等江西人得知卢某店里打起来后,熊某甲、郑某、殷某、殷雪垂手持一只空啤酒瓶与殷雪云、张华星(兴)一起往店那边跑过去了。8、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02年5月8日晚一个正岙村当地的青年来到自己的杂货店里玩游戏输钱后闹事,被房东黄某甲劝开。第二天下午,这男青年带了四、五个人来要钱,自己就逃出店外,后面有几个人在追,后来听老乡熊某甲说那几个当地人和殷氏三兄弟打起来了。9、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卢某租了自己的房子开录像厅,里面有电子游戏机。同村的黄建策赌输了200元钱向店主讨要,经自己劝解后离开了,黄建策扬言要报复。第二中午黄建策与黄某乙又过来打卢某,自己劝架时也被刀砍伤了,黄拂被打伤。10、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黄建策因为打电子游戏输了钱,叫自己与黄拂等人去讨回来,后来自己、黄建策打黄某甲,被村民拉开,后来听说黄拂被几名外地人打了致死。11、证人董某、黄某丙的证言,证实黄拂被人打伤后,送温州附一医抢救,手术后医院称黄拂己脑死亡。12、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出具的鹿公(刑勘(2002)123号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正岙村正岙路的情况。13、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出具的鹿公刑尸检(2002)70号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死者黄拂尸检所见头部损伤的形态特征,符合遭受他人持钝物打击致右颞硬脑膜外血肿,左、右颞叶脑挫伤及右颅中窝骨折,终因呼吸、循环中枢衰竭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14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出具的鹿刑科(活)2002字第415号鉴定书,证实黄某甲的伤势为轻微伤。15、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乐刑初字(1994)第279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十里丰监狱出具的释放证明、罪犯档案资料,证实殷雪垂(葵)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10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1年9月19日刑满释放。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永刑初字(2004)第24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殷雪葵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5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6、被告人殷雪垂的供述和辩解,供称2002年5月份的一天,自己与殷雪云、殷某等人在双屿镇的一饭摊吃饭时,一个青年喊有人打架了,殷雪云就跑过去了。自己跑过去时,看见有一个本地人拿刀欲砍殷雪云,殷雪云持砖块打在那人的头上,致其倒地。辩称自己没有参与殴打被害人。17、永康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殷雪垂的经过情况。18、江西省修水县渣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殷雪垂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公诉人当庭举证,并经质证和审查,证据合法、有效,并能相互印证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场目击证人樊某、巨某、张某相互印证的证言均证实系殷雪垂及殷雪云抓住被害人的双手进行殴打,殷雪垂共同故意伤害死者黄拂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殷雪垂否认殴打死者,其辩护人辩称认定殷雪垂殴打死者的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足,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殷雪垂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死,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害人伙同他人携带凶器寻衅伤人导致本案发生,在起因上存在过错。被告人殷雪垂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雪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丁前鹏审判员 周坚国审判员 钱晓勇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赵 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