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0226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兀新荣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第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267号原告兀新荣。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村民委员会,住址: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第六村民小组,住址: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兀新荣诉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第六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兀新荣于2011年8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兀新荣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办事处读书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兀新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50元,其与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