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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汴民终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洪钢与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洪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汴民终字第54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蒋广彬,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少轩、刘海涛,河南地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洪钢。委托代理人胡志忠,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开封市巍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李洪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初字第9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爱莲审判员  陈文胜审判员  蒋冬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周卫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