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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温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甲、黄甲与被告黄乙、陈甲、陈乙、黄丙、杨某某、曹与黄乙、陈甲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黄甲与被告黄乙、陈甲、陈乙、黄丙、杨某某、曹,黄乙,陈甲,陈乙,黄丙,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罗某某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海法温商初字第49号原告:黄甲。诉讼代表人:黄丁。被告:黄乙。被告:陈甲。被告:陈乙。被告:黄丙。被告:杨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罗某某。原告黄甲与被告黄乙、陈甲、陈乙、黄丙、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罗某某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甲的诉讼代表人黄丁,被告黄乙、陈甲、陈乙、黄丙、杨某某、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委托陈甲、陈乙作为诉讼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甲诉称:2008年7月,八被告合伙购买“浙椒渔737370”对轮从事渔业生产。2009年7月(农某某,原告受雇上船工作。截至2009年10月(农某某上旬,由于该对渔轮的船东周转资金不足,拖欠了原告劳动报酬5000元。原告多次向八被告催要劳动报酬,八被告却一拖再拖,并且八被告因合伙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处理上述渔轮。原告认为,船员劳动报酬对“浙椒渔7369-7370”对轮具有法定的优先权。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八被告立即向原告支某某动报酬5000元,并确认原告的劳动报酬对“浙椒渔7369-7370”对轮具有优先受偿权,以及由八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增加了5000元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月息1%计算的利息请求。被告黄乙、陈甲、陈乙、黄丙、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罗某某未作任何抗辩。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黄乙、陈甲、陈乙、黄丙、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罗某某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原告的劳动报酬请求应予保护。由于原告主张其劳动报酬对涉案船舶具有船舶优先权,但又不请求本院对“浙椒渔7369-7370”对轮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因此,原告有关确认其劳动报酬5000元及利息对上述渔轮具有船舶优先权的诉讼请求,在原告不申请扣押涉案船舶的情形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乙、陈甲、陈乙、黄丙、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应连带支付原告黄甲劳动报酬5000元及该款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乙、陈甲、陈乙、黄丙、杨某某、曹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6575-515001,开户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临瓯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