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时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慈溪市晶昶塑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时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慈溪市晶昶塑业有限公司,徐国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120号原告:杨时广,男,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贵州省福泉市,现住宁波市。委托代理人:王跃忠,宁波市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08号。代表人:陈方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萍,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晶昶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农垦场。法定代表人:虞迪厚,董事长。被告:徐国峰,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时广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慈溪市晶昶塑业有限公司、徐国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时广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国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时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时广撤回对被告徐国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沈 玮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