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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知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杭州超乐网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杭州超乐网吧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知初字第117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波。委托代理人唐勇。被告杭州超乐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吉庆。委托代理人范春波。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超乐网吧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4月8日受理后,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超乐网吧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亦波审 判 员  李红萍人民陪审员  陈福杭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韦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