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亳民一终再字第00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于顺义与夏清峰、任燕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于顺义,夏清峰,任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再字第0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顺义,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任利华(于顺义之妻),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永胜,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清峰,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燕,农民。委托代理人:许光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于顺义与被上诉人夏清峰、任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正在协调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张 燕审判员 顾玉华审判员 刘长友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冯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