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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郑声彪、张明远与陈建国、浙江洪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声彪,张明远,陈建国,浙江洪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民初字第836号原告:郑声彪,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水电工,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明远,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水电工,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原告:张明远,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水电工,户籍所在地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告:陈建国,男,成年,汉族,项目经理,住象山县。被告:浙江洪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前应路1228号精英商务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夏云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声彪、张明远诉被告陈建国、浙江洪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声彪、张明远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声彪、张明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郑声彪、张明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杨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