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三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1001号原告刘某,女,1980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夏某,男,1979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晓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