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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李某某、沈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李某某;沈甲;沈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250号原告来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沈甲。被告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沈甲、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沈乙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沈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来某某撤回对沈乙的起诉。审 判 长  唐伟利人民陪审员  高建恩人民陪审员  沈伯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