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来某某与李某某、沈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来某某;李某某;沈甲;沈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250号原告来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沈甲。被告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沈甲、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沈乙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沈乙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来某某撤回对沈乙的起诉。审 判 长 唐伟利人民陪审员 高建恩人民陪审员 沈伯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