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仲撤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兵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兵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仲撤字第22号申请人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苗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利明。被申请人郭兵。申请人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郭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诸劳仲案字(2010)第214号仲裁裁决,诉至本院。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利明、被申请人郭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而该案审理中,仲裁员并未组织辩论,也没有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因此,申请人认为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该案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请求撤销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诸劳仲案字(2010)第214号仲裁裁决书;本案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郭兵答辩称:在仲裁过程中有辩论和征求最后意见的,程序没有违法,故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人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郭兵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提供新的证据。本庭依法调取仲裁卷并出示仲裁庭审笔录。申请人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质证认为,仲裁过程中没有辩论和征求最后意见,是书记员直接记上去的。被申请人郭兵质证认为笔录真实,庭审中有辩论和征求最后意见的。本院认证认为,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程序合法,应予认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仲裁程序是否合法即有无经过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程序的问题。因本院调取的仲裁庭审笔录已明确记载经过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这两个阶段,申请人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虽对仲裁庭审笔录记载内容提出异议,但因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反驳,故本院认为仲裁程序合法。申请人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诸劳仲案字(2010)第21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诉讼费10元,由申请人诸暨市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王安洁人民陪审员 金胜萍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吴银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