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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玉壮与胡宗聚、蒋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壮,胡宗聚,蒋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83-1号原告王玉壮。被告胡宗聚。被告蒋锋(蒋峰),男,40岁,汉族,住济宁市明珠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壮与被告胡宗聚、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壮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宗聚、蒋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兰玲审判员  房崇炬审判员  章智慧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许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