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仲撤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绍兴市吉利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单永泉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吉利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单永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仲撤字第20号申请人绍兴市��利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张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国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金玉。被申请人单永泉。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绍兴市吉利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单永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单永泉在申请人绍兴市吉利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前,已于2010年6月13日向申请人绍兴市吉利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之诉,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同日以(2010)绍越民初字第2551号立案受理,故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高伯军代理审判员 徐燕飞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