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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陈乙等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宁民初字第728号申请人: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邬某某、刘某某。被申请人:陈乙。指定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某某。申请人陈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甲与被申请人陈乙系母子关系。2008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因“四肢乏力、颤抖、小便失禁2天”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经治疗,于2008年3月24日出院。2008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因“脑出血后头昏半年并卧床不起,肛周溃烂一周”入住宁海县第一医院,经治疗,于2008年10月26日出院。2009年3月21日,因被申请人“行走困难4天”入住宁某市第一医院,经治疗,于2009年3月31日出院。现被申请人智能严重缺损,言语功能基本丧失,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故申请人陈甲诉讼来院,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宁某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查,被申请人坐在轮椅上被家人推进,意识清,面部表情呆板,数问不答,或偶用“嗯、嗯”作答,口齿不清,难以听懂,不能建立交谈。主要表现为智能重度缺损,言语功能基本丧失,不能进行有效的言语交流。情感幼稚,情绪不稳。不能行走,生活不能自理。结合病史、临床表现及成人智残评定结果,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智力缺损(重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  巧  丽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章灵燕(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