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杭杰与杨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杭杰,杨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221号原告:张杭杰,太平街道东辉北路67弄11-10号。被告:杨益,平街道东辉中路5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杭杰与被告杨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杭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张杭杰负担。审 判 员 陈森程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