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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民一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蔡琳与西安万千百货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琳,西安万千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一初字第610号原告:蔡琳,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西安交通大学学生。委托代理人:姜宗超,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妮娜,陕西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万千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法定代表人:李耀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琳与被告西安万千百货有限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琳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琳撤回起诉。诉讼费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霍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