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蔡华平与朱小轻、朱阿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华平,朱小轻,朱阿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793号原告蔡华平。委托代理人虞爱萍。被告朱小轻。被告朱阿轻。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华平与被告朱小轻、朱阿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华平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华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15元,减半收取4858元,由原告蔡华平负担。审 判 长 周美琛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人民陪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叶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