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市正××服饰××有限公司与平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正××服饰××有限公司,平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903号原告:平湖市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仓镇××新街××西侧。法定代表人:俞××。被告:平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村××组。法定代表人:许××。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正××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正××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正××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2元,减半收取521元,财产保全费530元,合计10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士忠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苏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