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商初字第119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星望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江北协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星望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协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第1198-1号原告:浙江星望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钧。委托代理人:卓广平。委托代理人:孙志闻。被告:宁波江北协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丰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星望视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江北协美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星望视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星望视讯技术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星望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7元,减半收取1688.50元;财产保全费1289元,合计2977.50元,由原告浙江星望视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淼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