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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商初字59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沈忠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沈忠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商初字5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法定代表人:汪国平。委托代理人:葛文龙。被告:沈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被告沈忠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玉凤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人民陪审员  张庆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容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