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宁波维科精华敦煌针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皓轩时装厂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维科精华敦煌针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皓轩时装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姜商初字第189-1号原告:宁波维科精华敦煌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726891-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法定代表人:黄福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宁,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皓轩时装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芸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维科精华敦煌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鄞州皓轩时装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维科精华敦煌针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市鄞州皓轩时装厂的银行存款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维科精华敦煌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宁波市鄞州皓轩时装厂的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杨宇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