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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嘉民抗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钟建国与曹明强、杨新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钟建国,曹明强,杨新良,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嘉民抗字第41号抗��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钟建国。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曹明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杨新良。申诉人钟建国与被申诉人曹明强、杨新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09)嘉海商初字第18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钟建国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7月5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以(2010)浙嘉检民行抗字第2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阮美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