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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