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538号原告李某某,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志华,女,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