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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漯立民终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光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漯立民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法定代表人:陈海林,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小云,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周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光明,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廷杰,舞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南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光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李光明于2010年8月2日申请撤回对原审被告河南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李光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360-1号民事裁定;二、准许原审原告李光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权青发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