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童秀芳与沈峰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秀芳,沈峰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德武商初字第253号原告童秀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温州街58号。委托代理人章耀文,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峰坪,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东兴小区4幢3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秀芳与被告沈峰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秀芳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既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晓忠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沈筱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