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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与徐世明、台州市椒江农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徐世明,台州市椒江农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215号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繁荣村25号,组织机构代码:××2。诉讼代表人:王东坡,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管海华,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职员。被告:徐世明,椒江区三甲街道新王村2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6304154514。被告:台州市椒江农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甘超群,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与被告徐世明、台州市椒江农信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纠纷已经解决,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三甲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  鹃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叶露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