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缙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丁惠华与林金英、吕建军等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惠华,林金英,吕建军,胡森土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缙商初字第733号原告:丁惠华,705280025,汉族,退休职工,住缙云县五云镇寺后路125号。被告:林金英,7310161127,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缙云县七里乡金弄村16号,现住缙云县五云镇寺后西路83号。被告:吕建军,701202513,汉族,户籍所在地缙云县壶镇镇中兴村解放中街81号,现住缙云县五云镇隔岙巷24号201室。被告:胡森土,401246711,汉族,干部,住缙云县五云镇复兴街168号3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惠华与被告林金英、吕建军、胡森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丁惠华负担。审 判 员 李卫文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刘 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