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710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秋国祥与邵萍萍、曹士良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秋国祥,邵萍萍,曹士良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商初字第710号原告:秋国祥。委托代理人:朱东明、谢慧琴。被告:邵萍萍。被告:曹士良。原告秋国祥为与被告邵萍萍、曹士良欠款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0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烨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7日、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秋国祥的委托代理人朱东明,被告邵萍萍、曹士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秋国祥诉称,2009年3月3日,被告邵萍萍因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承诺于2009年12月底归还,并由被告曹士良对上述款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期满后,被告邵萍萍仅归还部分借款,余款65,910元一直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邵萍萍归还借款65,910元,被告曹士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邵萍萍辩称,其系绍兴福全毛纺染整有限公司业务员,原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规定,其跑业务必须向公司申请借款,故其并未实际向公司借款,且现其客户未支付货款,其有应收款和存布在公司,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曹士良辩称,原告诉称没有事实依据,10万元其分文未拿,欠条系根据绍兴福全毛纺染整有限公司财务制度出具的,其仅提供了担保。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原告秋国祥提供了:1、2009年3月3日由两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邵萍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由被告曹士良提供担保。被告邵萍萍和曹士良质证认为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钱没有拿到。2、2010年7月15日绍兴福全毛纺染整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邵萍萍结欠该公司10万元,已由秋国祥代为清偿。被告邵萍萍质证认为有异议,被告至今仍欠公司款项,被告曹士良质证认为该证据可以证明其不用提供担保了。为证明其辩称,被告邵萍萍提供了:进仓白坯码单和结算单一组,进仓675匹,出仓497匹,存178匹,证明其在绍兴福全毛纺染整有限公司还有部分存货可以抵销原告对其的债权。原告质证认为进仓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真实的话,也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结算单也无法证明被告需要证明的内容。被告曹士良质证认为无异议。对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原告提供的证据1,两被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本案有证明力。原告提供的证据2,可以证实被告邵萍萍欠绍兴福全毛纺染整有限公司的款项已由秋国祥代为清偿,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因原告否认收到上述货物,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对本案没有证明力。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下列事实:被告邵萍萍系绍兴福全毛纺染整有限公司业务员。2009年3月3日,被告邵萍萍因需出货向该公司借款10万元,同日原告代被告邵萍萍将10万元还给该公司,且由被告邵萍萍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秋国祥现金人民币10万元,利息按1分/月计算,此款在09年12月底归还”。同时,被告曹士良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到期后,被告邵萍萍仅支付原告部分欠款,尚欠原告65,910元一直未付,被告曹士良也未尽担保之责。故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欠款,两被告以上述理由辩称拒绝付款。遂成讼。本院认为,被告邵萍萍系绍兴福全毛纺染整有限公司业务员,根据该公司财务制度邵萍萍在出货时需先向该公司付清货款,因当时邵萍萍无力支付货款,由原告代为清偿,并由被告邵萍萍向原告出具欠条,故被告邵萍萍有按照欠条的约定支付欠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邵萍萍支付余款65,91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未约定保证方式,被告曹士良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两被告辩称未实际拿到10万元,因本案系原告代被告清偿第三人债务而形成的欠款纠纷,故原告并不需要将10万元交付给两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邵萍萍应支付给原告秋国祥欠款人民币65,91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曹士良应对被告邵萍萍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被告邵萍萍承担,被告曹士良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烨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