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富商初字第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施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施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富商初字第1149-1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施某。本院受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施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标的为杭州富阳富煌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煌公司)转让给原告的与被告相关的债权,而富煌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为《产品购销合同》,该合同中当事人对管辖未作约定,本案应以其基础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来审查确定其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本案合同约定货物的交付由供方富煌公司负责运输至工地,无法确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蔚审 判 员 蒋 明人民陪审员 韩峰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