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余钢与楼文青、张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钢,楼文青,张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334号原告余钢,江东街道永胜村上王园。委托代理人孟卫华,金华市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楼文青,稠城街道寺后盛村2组,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二区4幢1号。被告张惠兰,城街道寺后盛村2组,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二区4幢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钢诉被告楼文青、张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钢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91元,由原告余钢负担。审判员 何小甫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余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