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永丰县××化工有限公司与嘉善××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丰县××化工有限公司,嘉善××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外初字第33号原告:永丰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工业××南区。法定代表人:聂××。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嘉善××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路××号(嘉善力天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内3号、4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姜×。本院在审理原告永丰县××化工有限公司与嘉善××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丰县××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丰县××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永丰县××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倪 春人民陪审员 房以林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艳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