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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施中华、湖州晨祥电器有限公司与湖州晨祥电器有限公司、吕金龙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中华,湖州晨祥电器有限公司,吕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208号原告:施中华。湖东一村9幢508室,现户籍所在地: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新市陌路**号,现居住于:湖州市道场乡南墩村潘塘。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70********。委托代理人:朱普炉。壕里小区45幢405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49********。被告:湖州晨祥电器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湖州市紫云路64—70号营业房,现住所地:湖州市劳动路***号。法定代表人:杨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建峰,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金龙。居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施中华与被告湖州晨祥电器有限公司、吕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施中华于2010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该自行处分其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中华撤回对湖州晨祥电器有限公司、吕金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9元,减半收取165元,公告费250元,合计诉讼费415元,由施中华负担。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孙美华人民陪审员  孙利瓦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