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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泰执民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方桥、林辉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方桥,林辉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顺县。法定代表人:张荣法,系该××理事长。被执行人:周方桥,男,1979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91979********),汉族,住泰顺县凤洋乡西溪村上湾。被执行人:林辉根,男,1978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3303291978********),汉族,住泰顺县泗溪镇泗玉路**号。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包松伟、包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温泰雅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6月24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包松伟、包长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支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8年6月4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1.5785‰计息,从2009年5月2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7.36775‰计息),负担本案诉讼费484元、执行费306元。但被执行人包松伟、包长辉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下落��本院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措施已穷尽,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院认为,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以终结。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5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夏晓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