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0-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某某、唐某某与被告临安市三吉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与临安三吉××××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唐某某与被告临安市三吉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临安三吉××××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707号原告唐某某。被告临安三吉××××司,街××号。负责人叶某某。委托代理人陆某。委托代理人练某某。原告唐某某与被告临安市三吉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吉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宗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被告三吉某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某、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间有多年的电缆购销业务关系,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双方对账,被告累计欠我货款326483.85元。该欠款经我多次催讨,被告均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至今未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326483.8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三吉某司已经由临安市人民法院指定成某某算组,目前正在进行解某某算。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货款,已经由蒋某以临安欣顺电缆料厂(杨某某)的名义在2009年7月28日向某算组申报了,对于债权债务由于清算组仍在讨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无法作出书面答复,一旦清算组达成一致意见,一定会立即将意见书面通知各债权人,如到时有异议,可向某算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部分债权人提前清偿。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三吉某司已进入解某某算程序,本案所涉债权已经由临安欣顺电缆料厂的负责人蒋某在2009年7月28日向某算组作了申报,清算程序目前仍在进行中,清算组尚未对该债权的核定情况给予书面答复。本院认为:被告三吉某司已进入解某某算程序,该公司所涉的债权和债务应当由该公司清算组负责统一清算,债权人应当向该公司的清算组申报债权,只有当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清算组又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对重新核定后的债权仍有异议的情形下,债权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现原告在债权已经申报且清算组未给予书面答复的情况下,向本院提起给付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宗亮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敏 微信公众号“”